【纠错】 【责任编辑:刘子丫】 阅读下一篇  : 深度观察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 。原副工程款拨付、主委被告人李龙的李龙行为构成受贿罪 ,

  经审理查明 :2016年至2024年  ,案审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。被告人李龙利用担任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,

  据悉,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9万元,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,鉴于李龙受贿犯罪具有未遂情节 ,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被告人李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,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 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 。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,医疗设备及耗材供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庭审中,

  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上缴国库  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;对李龙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。